【推荐】房屋租赁合同范文汇总六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 篇1甲方:_____
乙方:_____
经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丰园大厦1804号房租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凭期限自20xx年8月22日至20xx年8月22日止。计12个月。租金先付后用,一季一付。
二、本房屋租金为人民币一千六百六十七元(1667元)。按季度结算。每季度22号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季度租金五千元整(5000元)。另外,乙方向应向甲方交付五千元整(5000元)押金。
三、乙方租凭期间。水费、电费、物业费、燃气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凭结束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因组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用,大修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方提供设备如下:
全装修一套。1、空调两台(价值7680元)。2、创维云电视一台(价值6680元。3、海尔滚筒式洗衣机一台(价值3980元).4、热水器一台(价值2800元)。5、燃气灶、油烟机个一台(价值5880元)。6、全友布艺沙发一套(价值4880元)。7、全友实木床铺2张4个床头柜。(价值8750元)。8、衣柜两个(价值5800元)。9、衣柜玻璃门四张(价值1560元)。
10、电视机柜一个(价值1280元)。11、茶几一张(价值1180元)。12、实木一桌6椅(价值3680元)。13、两幅窗帘(价值3600元)。14、电1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脑桌一张(价值450元)。15、鞋架一个(价值35元)。16、冰箱(价值1980)。17、铁门(价值2450)。18、防盗门(价值2580元)。19、两个房门(4200元)。20、厕所门(价值860元)。21洗脸盆加镜子(价值1680元)。墙壁要保持干净。其以上物件不得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在租凭期间甲方每个或每季度,来视察屋内卫生,如有保持不干净整洁。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
八、租凭期满,甲方对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进行验收,如无损坏,乙方也无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应退还押金。如乙方有损坏,否则甲方也有权酌情扣除押金,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一份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2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 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乙方承担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在出租
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1-3.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该房屋的产权证明。
2-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常住人数人。
2-3.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给房屋使用用途及 常住人数,乙方也不得擅自更改房屋内部设施格局;如甲方发现有合租或群租现象出 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及收回房屋,并收缴押金作为赔偿金。
三、租赁期限
3-1.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自二零年月日起至二零年月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 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每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元(不含税),大写:万仟佰拾
元整。
4-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须按月租金的0.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十天,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自行收回房屋,甲方将根据乙方实际居住天数计算租金。
五、其他费用、押金及佣金
5-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的水、电、气、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负担。
5-2.甲方于签约时收取乙方押金元,该押金作为房屋装潢附属设施、家电的担保。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使用没有造成房屋或设施的损坏,则甲方全额退还该押金。
六、房屋修缮责任
6-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6-2.除房屋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租赁期满,所以赋予房屋的装修按双方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6-3.该房屋的维修责任出双方在本合同和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外,均由甲方负责。
如甲方不修缮时,乙方可以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票据抵消租金。
6-4.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6-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出租人及承租人变更
7-1.租赁期内。甲方如将此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个人后,该第三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7-2.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承担的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
7-3.乙方转租给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 ……此处隐藏4309个字……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月租金50%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九条 设施设备清单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负责维修。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5、乙方只支付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的水、电费用,合同签订日之前的水、电费由甲方或者前一租户负担。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承租人(乙方)签章: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20xx年11 月 17 日 20xx年 11 月 17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6在审判实践中,能不能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以及违章建筑的租赁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是当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的难点。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吸收各级人民法院和学术界意见基础上,确立了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
1、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2、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
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二是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如何补偿,要区分不同情况:
⑴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的现值损失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
⑵合同解除时,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在双方均无过错情形下,由双方依照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时,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仍需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予以补偿;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出租人取得附合装饰装修物无需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