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工作方案锦集九篇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往往需要预先进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作方案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工作方案 篇1为深刻汲取“通州新华联家园物业工人维修污水管道发生中毒事故”的教训,全面贯彻落实郭金龙市长在7月4日召开的全市领导干部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根据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迎国庆x周年百日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水务安全监管职责和工作特点,制定我区水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一、督查目的
全面落实区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部署,结合区“迎国庆x周年百日安全大检查”的各项工作,开展水务安全专项行动。确保我区水源安全、供水排水安全、水环境安全、迎讯安全、水务工程生产建设安全,为国庆x周年提供水安全保障,努力构建水务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维护我区安全稳定奠定坚实的水务基矗
二、组织领导和督查形式
依托区水务局“安全检查工作”指挥协调领导小组组建领导机构,负责水务安全生产百日督察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机关各相关科室和基层单位及行业监管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结合本科室、本单位业务和工作实际,在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抓紧制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于20xx年7月13日前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督查采取各相关单位自查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综合督查,每2周组织1次。
各相关单位结合行业监管职责和业务职责开展专项督查。每月不少于2次。
三、 督查内容和责任分工
综合督查内容主要为:各项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情况,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情况,加大安全投入情况,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开展隐患的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专项督查结合迎国庆x年安全保障要求及日常管理和专业检查,重点深入开展对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安全迎讯、供水和排水管网安全、农村饮水安全、水务工程建设安全、水源地保护措施,水文观测设施、河道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查工作,由相关单位负责落实到位。
四、督查工作实施步骤
时间安排从6月18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6月18日至7月31日)
各相关单位组织力量,按照方案要求全面深入组织自查,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督查阶段(8月1日至30日)
各科室结合业务工作进行及时督查,检查均要求认真填写安全检查督导意见书,并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抽查阶段(9月1日至30日)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及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出下步工作对策措施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有序推进。各相关单位要将此项监督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及时组织力量加强检查,各相关单位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发挥团结协作的精神,密切配合,做好此次专项工作。
(二)狠抓业务,务求实效。按照本单位安全监管重点,围绕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安全管理、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工作安全、迎讯安全、供水和排水设施、水工设施、农村安全饮水、水源安全、河道安全执法、水文观测设施等方面加强督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求及时整改,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局领导小组。切实将水务安全生产工作抓细落实。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结合“百日安全督查”活动的开展,各相关单位在扎实推进安全督查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好的宣传手段,加大督查行动宣传力度,并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和成效,塑造典型,鞭策落后。积极教育引导单位职工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各相关单位于每月11日、26日将督查工作进展情况(电子版、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上传至局ftp/办公室/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文件夹下) ,并于20xx年7月30日前提交自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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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 篇2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精神,按照县教育局的统一要求,用心探索以校园为主要培训基地、校长为培训第一职责人的校本培训模式,充分发挥本校的培训功能和优势,实现培训资料、培训模式的校本化,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生命活力,努力营造教师终身教育和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培训目标
1、建立主动参与、开放高效、满足教师自主性选取学习需要的教师培训体系,使我校的校本培训逐步科学化、规范化、系列化。
2、更新教育观念,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具有科研潜力和创新精神的学习型教师队伍,培养一批在课程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必须教科研潜力的研究型教师。
三、培训对象
所有在职教师(50周岁以下,截止日期:20年9月)均需参加培训和考核,提倡、鼓励50岁以上的教师参加。
四、培训学时
学年总培训学时不少于80学时。
五、培训资料
1、师德培训
以邓小平“三个面向”教育思想为指导,以“三爱”教育为主线,对教师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教师职业观,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及心理素质。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强化教师自身修养,塑造良好的教师形象。以优秀校长和优秀教师事迹为主,同时结合优秀教师的事迹作为活教材,进行学习和反思,提高教师爱岗敬来、乐于奉献的精神品质。
2、现代教育理论培训
认真学习教育理论,结合新课程改革的指导思想、改革目标及相关政策等。重点以教研组为单位,以课程改革为核心资料,以《特殊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学科课程标准》的学习和对新课程改革教学中问题的研究 ……此处隐藏10687个字……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审查部门必要时可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可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二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二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法定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煤炭经营
第二十三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办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第二十七条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三十条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煤炭代理配送。
第三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
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
(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
(三)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四)垄断经营;
(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
(六)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第三十五条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额外加收费用。
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
禁止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应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十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四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实施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罚则条款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发布前,依据原市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已经审批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市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